暂予监外执行审查期间 罪犯脱管漏管的原因分析及建议
2020-12-03 08:18:0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暂予监外执行是对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查期间,存在着正在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因脱管、漏管出现失控,甚至又进行违法犯罪的情况,这严重损害了法律和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4个方面:
其一,法律上存在空缺,法院在刑事判决后对罪犯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法律依据。目前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查期,罪犯适用的依然是审理刑事案件时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若之前采取的强制措施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过期,则可能加大罪犯脱逃的风险;
其二,在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中,大部分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医疗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但按照法律规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法院将鉴定材料移送鉴定后,对医疗机构作出诊断的时间无法控制,导致一些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时间过长;
其三,司法改革后,部分基层法院已经不再设立审判监督庭,导致该类案件缺少专门的部门负责办理,办理该类案件的人员配备不足;
其四,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缺乏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逃的惩戒措施。
针对上述原因,结合司法实践,笔者有几点建议:
首先,明确法律规定。对刑事判决生效后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作出前罪犯监管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例如,赋予法院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对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权利,避免脱管、漏管问题的发生。
其次,明确规定监外执行罪犯担保制度。对部分罪犯,可根据情况责令其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一般应是被监管人的近亲属),一旦有违法犯罪或有脱管情况发生,应没收保证金,并对保证人进行相应处罚,通过经济手段和其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促使犯罪人认真遵守法律规定,防止脱管情况的发生。
第三、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和监督,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鉴定报告给予明确时限限定,若需要延期鉴定期限,需向移送部门作出说明,将鉴定进度及时反馈移送部门,防止因鉴定时间过长,导致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时间长的问题。
第四,为防止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发生脱逃,社区矫正机构应建立管理矫正档案、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表现情况及时报告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消失前,要及时提请作出暂予监外执行机构进行收监。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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