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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地方综合性健康立法正当其时

2023-08-31 13:49:2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目前,在推进地方健康综合性立法工作上,省级层面除《河南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已颁布施行外,《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纳入市人大2023年正式立法项目。地市级层面除《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已颁布施行外,未见其他城市相关立法信息,地方健康立法进程亟须加快推进

□ 朱桂祯 董秀丽

在不久前召开的2023健康中国发展大会上,主办方发布的一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超过1.9亿老年人患有慢性病,18岁及以上居民高血压患病率达25%、血脂异常达40%,慢性病导致的疾病负担超过70%,导致的死亡占总死亡率的88.5%。由此可见,我们身边的慢性病患群体已不再罕见,不同种类的慢性病仍在不断大量地“蚕食”健康人群。今年,距《“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发布施行已过7年,离2030年规划目标也还剩7年,慢性病防控依然面临的复杂形势,我们必须尽快找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治理方式,系统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202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的“母法”,第六章“健康促进”的内容涵盖了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健康环境支持、健康生活方式、健康体检等方方面面,筑牢了综合性健康立法的顶层设计。但该法定位宏观,需要地方跟进立法加以细化明确。令人欣慰的是,深圳又一次走在了全国前列,《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内容系统、全面、可操作性强,是国内第一部地方综合性健康立法,为全国提供了样板和标本。

现实意义

目前来看,健康领域已有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生物安全法、疫苗管理法等,均属专项法,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因此,开展健康综合性立法是解决社会治理难题、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在这个基础上,推进地方综合性健康立法更是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可以有效解决公共政策制定的“近视”问题。健康政策实施周期长、见效慢,“健康中国2030”的规划期即长达15年,为了避免与健康相关的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急功近利、缺乏远见等问题,应尽快将健康政策上升到法治层面,使健康干预强势“介入”,可有效防止公共政策制定的“近视”问题。

二是可以有效确保“健康优先”原则落实落地。“健康优先”是健康中国的首要原则。现阶段来看,各地都面临着一系列需要优先解决的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问题,各部门也以履行本部门职责为重点,健康策略很难超越其他而获得优先发展地位。但现实中,多个国家、地区都走过“先污染、后治理”的错误发展道路,多个家庭都有过“前半生拿命换钱、后半生拿钱换命”的沉痛经历,这些教训都是极其深刻的。因此,在健康中国的机遇下,必须转变发展思路,将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才不至于走别人已经蹚过的“错路”“老路”,健康立法无疑是最有效的保障。

三是可以有效调动和保障公众行使健康权。“共建共享、全民健康”是健康中国的战略主题。与受教育权、劳动权性质相同,健康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当前,公众往往在患病后才想起自己的健康权、为健康讨说法,而在患病前很少主动践行“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更不会主动关心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与健康有关的事项。有的地区出于管理成本考虑,出台的政策仅体现管理者的单方意志,缺乏公众参与,难以保障公众的健康权。因此,推进健康综合性立法,依法明确政府及部门的职责,明确社会及个人的健康权利和义务,让公众有效行使健康权,才能实现更加广泛、可及的全民健康覆盖。

建议及举措

目前,在推进地方健康综合性立法工作上,省级层面除《河南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已颁布施行外,《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纳入市人大2023年正式立法项目。地市级层面除《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已颁布施行外,未见其他城市相关立法信息,地方健康立法进程亟须加快推进。

一是要加强前瞻性立法。多数立法都存在滞后性,但健康立法不仅要亡羊补牢、弥补漏洞,更多的应该防患于未然,需要更深层次、更高水平地推动前瞻性立法。当然,前瞻绝不是无所顾忌的瞎想,可以借鉴国内外已有成熟、可借鉴或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如,《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中,包含关键字“鼓励”28处、“可以”11处、“支持”5处的条文内容,均体现了立法者的前瞻性。

二是要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健康是一项跨部门的系统工程,实施的关键是其牵头机构须强有力。如深圳的牵头机构是健康深圳行动推进委员会,这个组织各地多数依托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成立,负责协调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从调研和各地报道来看,有的委员会办事机构力量薄弱,有的缺乏技术支撑机构,有的甚至从未召开会议议事,若由其牵头实施健康法规,须进一步加强其组织机构建设。同时,立法时应当明确规定各部门的权责范围和参与路径,保证跨部门合作的合法性和约束性。

三是要建立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健康专项审查机制。借鉴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健康专项审查机制,其范围、程序、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等可与合法性审查等同,或直接在合法性审查中增加健康专项审查,确保“健康优先”原则落实。实际操作时,由于健康领域相对专业,可组织卫生健康、环境卫生、生态环保、食品安全等方面的专家和媒体、社会团体、第三方组织、公众个人等进行听证、咨询,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四是要建立健康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健康政策执行效果显现慢,人群健康指标监测周期长,如实施慢性病相关策略和措施,可能要在10年甚至更长时间以后才能体现。因此,在将相关健康指标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的基础上,应着眼长远,建立周期更长的健康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机制,不断提升党政领导干部“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担当意识。

(作者单位分别为:山东省日照市委重大办、日照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责编:韦文洁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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