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后孩子惹祸谁担责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解读
2024-10-17 10:02:16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这些内容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一一作出规定,不过,在民法典施行三年多后,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
父母离异后孩子惹祸谁来承担责任?为寻亲花费的费用谁来赔偿?高空抛物后没有找到侵权人,物业公司和住户责任如何划分?在司法实践中,这些相关条款的协调适用存在一些争议。
为了应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解决争议问题,明晰责任、定分止争,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称《解释(一)》)。
《解释(一)》自9月27日起施行,共计26条,其中对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等加以明确。
“熊孩子”闯祸,离异父母共同担责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不过,此前民法典有关监护人责任的规定并未明确父与母之间的责任形态。
北京康达(海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芳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审判实践中,未成年子女侵权的,离异夫妻一方往往以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自己不承担责任或者少承担责任。
“以前司法实践依照‘与子女共同生活’标准来判定离异夫妻的责任,会导致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疏于履行监护职责。”袁芳说。
她表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据此,《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明确,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对于未成年人侵权应如何协调生父母责任与继父母责任,实务中争议较大,处理纠纷时应进行个案考量和利益平衡,不宜一刀切。
因此,《解释(一)》第九条仅针对未成年子女与继父母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未与该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者继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支持赔偿监护人寻亲的合理费用
近年来,拐卖、拐骗儿童的行为备受社会关注,不仅严重侵犯儿童的人身权益,也给受害者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负担。
而监护人为寻亲花费的合理费用均应获赔偿,但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则存在一定争议,为寻亲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也未明晰。
此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例,马某经过陈某家门口时,发现陈某儿子陈小某无人监管,遂起歹心,偷偷抱走陈小某后以8万元卖给杨某。11年后,陈小某被寻回。7年后,马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该案中,陈某夫妇主张因寻找陈小某产生的误工费、车旅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万余元。
马某在庭上辩称,自己只愿承担陈某夫妇的实际支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自己无力承担也不愿承担。
而对于因寻亲产生的支出能否获得经济赔偿问题,《解释(一)》第一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为严格确立因拐卖、拐骗儿童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解释(一)》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
《解释(一)》第二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解释(一)》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裁判标准。
为什么要明确支持赔偿监护人寻亲的合理费用?
前述负责人表示,监护的主要内容为“抚养(赡养)、教育(扶助)和保护”,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将监护纳入侵权责任调整范围予以保护,具有正当性。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为寻亲往往花费较长时间和一定数额的金钱,产生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属于物质损失、直接损失,按照填补损害的基本原则,无论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监护人为寻亲花费的合理费用均应获赔偿,但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则存在一定争议。
《解释(一)》第一条以“恢复原状”“禁止得利”为法理基础,协调了拐卖获利刑事追缴与民事赔偿的关系,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为增强财产损失范围认定弹性,避免不当扩大损失范围,对“财产损失”作出“合理费用”的限定,同时使用了“等”之表述,给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
《解释(一)》明确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还明确,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
司法解释既支持寻亲合理费用,又明确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寻亲监护人主张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在符合相关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依法得到支持。
高空抛物,权责划分更明确
近年来,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对“头顶上的安全”构成重大威胁,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高空抛物罪增设为新的罪名,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袁芳表示,民法典在全面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五个方面对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作出规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如果高空抛物或者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在实践中,对相关条款的协调适用存在一些争议。
“民法典中未明确,在具体侵权人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作为共同被告时,应如何界定和划分两个责任主体间的民事责任。以及未明确,在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确实难以确定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之间如何划分责任。”袁芳说。
因此,解释(一)的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
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无法确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将来确定的具体侵权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潘杰介绍:比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尽到安全保障的提示义务,而没有尽到;应当安装摄像头寻找具体侵权人,而没有安装摄像头;应当保障建筑物外立面的瓷砖完好避免掉落脱落等。
如果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但物业承担的责任并不是一个全部的赔偿责任,而是与他的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这个承担是第二顺位的。
只有当具体侵权人第一责任主体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时候,才产生第二顺序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过错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等尽到了义务,就不存在承担责任的前提。
责编:戴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