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短银行核销呆账流程
多地法院试水“预查废”机制
2024-10-24 08:57:3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案件进行前置审查,简化程序,出具《预查废证明》,不仅从源头上减少无效案件的立案数,避免程序空转,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而且促推了金融机构简化核销流程,节省了时间和成本,提高了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效率
图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向一当事人发出《预查废证明》。 江法 摄
《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被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措施,特此证明,本证明限金融机构使用……”
今年5月6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给武汉某银行发出了一份《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以凭借该证明提请呆账核销,无需等到执行程序终结,从而大大缩短了金融机构处理不良债务的流程和周期。
据悉,这也是武汉市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份《预查废证明》。而《法治周末》记者搜索发现,除了江夏区法院之外,我国多地法院近年来都已经开始试水“预查废”机制,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助力银行高效处理了不良债务。
江夏法院在武汉首发《预查废证明》
债务人拖欠银行欠款,涉及多起诉讼案件,其名下又无可执行财产,以前金融机构若要核销呆账,必须等法院终本裁定后才能走流程,时间跨度长,成本高,程序繁琐,武汉某银行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2023年,吴某透支信用卡后没有及时还款,武汉某银行多次催收无果。今年3月,该行将吴某起诉至江夏区法院。法院诉前调解时查询发现,吴某此前已因其他债务被强制执行,且该案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法院办案人员又与银行联系,银行表示没有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
江夏区法院立案庭庭长熊波向记者介绍,按照正常流程,银行虽知道吴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但仍因金融监管的要求,需经过一系列诉讼、执行程序,直到拿到法院出具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本裁定,该银行才能提请债务核销。
“这一过程时间较长,而走一遍传统流程,既会给金融机构、债务人增加较多的诉讼成本,也会给法院工作人员增加较大的工作负担。”熊波对记者说。
为了提高银行处置不良债务的效率,经过与该行的沟通,江夏区法院向银行发出了《预查废证明》。
记者看到,这份法律文书上载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告名下无可扣划银行存款、到期债权、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信息,被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措施,特此证明,本证明限金融机构使用。”
据悉,武汉某银行收到这份证明后,无需再进行审判和执行程序,凭借该证明即可对吴某的债务进行核销处理,大大缩短了金融机构核销周期,减少了核销的程序成本。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江夏区法院发出的这份《预查废证明》,在武汉市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避免司法程序空转
《预查废证明》作为一个新名词,普通大众都感到很陌生。那么,何为“预查废”机制?
熊波向记者介绍,“预查废”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银行不良债务诉讼和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有他案涉执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出具《预查废证明》。
“该机制主要适用于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信用卡等金融纠纷,法院在诉讼、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因他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据此出具《预查废证明》。”熊波说,凭借该证明,银行就可以进行不良资产的核销处理。
熊波表示,“预查废”机制适用范围一般是信用卡纠纷和标的额较小(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保证人少于两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同时债务人及保证人已经因其他债务“执行不能”,或虽未经过执行程序,但经查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预查废”机制覆盖案件诉前、诉中、执前全阶段。从诉前调解到执行立案审查阶段,对经查询已有被执行案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据悉,实施“预查废”机制,为化解金融纠纷提供了新思路,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案件进行前置审查,简化程序,出具《预查废证明》,不仅从源头上减少无效案件的立案数,避免程序空转,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而且促推了金融机构简化核销流程,节省了时间和成本,提高了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效率。
那么,“预查废”是否意味着银行免除债务?熊波透露,“预查废”并不是免除债务,这是银行内部一种必要的账务处理过程,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放弃债务追索权,债务人仍有还款义务。
“法院建立了‘预查废工作台账’,定期对该类债务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一旦发现债务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会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审理和强制执行。”熊波说。
多地法院已在试水
据悉,2022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075号建议的答复中确认了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以依据该证明直接作为不良核销依据,从而避免重复诉讼和执行。
记者搜索发现,作为一项节约司法资源、助力银行高效处理不良债务的新制度,从2022年开始,我国多地法院已经开始着手试水“预查废”机制。
家住福建省福州市的张某曾向福州某银行借贷了一笔款,但张某没有依约按时还款。于是,福州某银行将张某起诉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履行到期金融借款。台江区法院承办法官调查发现,张某已有案件在台江区法院被诉并被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对前述案件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若通过传统的方式来实现债权,即使该案适用简易程序,银行需要经过诉讼、执行环节,并取得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书后方能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债务核销,程序流转至少需要数月时间。
2023年10月,经台江区法院和福州某银行协商,决定试点运行“预查废”机制。2023年11月1日,台江区法院向福州某银行发出了全省首份《预查废证明》。福州某银行据此无需再进入诉讼程序,可直接凭此证明向金融监管机构提出不良债务核销申请。
深圳市也有类似的案例。周某透支深圳某银行的信用卡后无法及时还款,银行多次催收无果。于是,银行依据生效判决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立案前,南山区法院通过执前督促程序对周某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发现周某此前已有他案债务被强制执行,且该案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今未发现周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今年6月,南山区法院经与某银行确认后,向其出具了《预查废证明》,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银行可凭该证明对周某的债务进行下一步处理。
记者近日梳理发现,目前湖北、浙江、湖南、福建、山东、广东、四川等多地法院已经开始探索实施“预查废”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浙江有媒体曾披露,今年以来,某银行浙江嵊州支行积极采取《预查废证明》简化和加快逾期不良客户处置流程,总计开立了90户《预查废证明》,涉案金额总计836万元,进一步加快不良债务处置。
责编:戴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