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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舜:婚姻立法与社会发展的因应与互动

2024-09-26 09:07:43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立法故事

我国的婚姻立法于传承中应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而创新,在平衡各种利益冲突中维护公平正义,为建设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婚姻家庭制度的每一次变迁都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力量。

近日,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向《法治周末》记者回顾了婚姻家庭立法过程中的每一个重要节点及其背后的意义。

《法治周末》:请您简单介绍一下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意义。当时的社会环境是怎样促使这部法律诞生的?它在哪些方面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李明舜: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具有自身的历史传统和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政权就开始了婚姻家庭法制建设,从1934年至1949年,先后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修正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等。

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年5月1日公布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一项极为重要的立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全国性法律。

婚姻法在新中国成立后最早颁布,一方面是因为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积累了宝贵经验;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是为了适应当时全国范围的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

总体上来说,这部法律的根本宗旨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也就是从法律上废除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因此,这部法律一是着力消灭封建家长专制的家庭模式,倡导团结和睦、互敬互爱的婚姻家庭关系;二是以男女权利平等为立法原则,将保护妇女特殊权益作为基本立法策略。在打破传统婚姻家庭模式的基础上重构两性关系,引导了男女平等的正确发展走向,成为我国男女平等立法的重要典范。从这个意义讲,1950年婚姻法也是一部妇女解放法。此外,这部法律奠定了新中国家庭政策的基调。

《法治周末》:第一部婚姻法颁布至今,在将近75年的时间里我国婚姻立法经历了几次重大的修订和变化。在您看来有哪些关键的节点和变化?这些变化反映了我国社会怎样的发展趋势?

李明舜:1980年修订的婚姻法在立法内容上作出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这主要体现在:

一是对基本原则的补充,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原则的内容;

二是修改结婚条件,提高了法定婚龄,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三是扩大法律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除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外,将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也纳入调整范围。在夫妻财产制、扶养、抚养、赡养、收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等问题,修订后的条款都比原规定有所改进;

四是离婚方面,对于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纠纷,在程序上作了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规定;在实体上增加了有关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的规定。在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财产和生活等问题上,也根据新的情况作了适当的修改。

随着1980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出台,从20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又有了显著的发展。婚姻法颁行后,一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相继出台,如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就如何适用法律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等问题发布了相当数量的司法解释。这就使我国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日益充实。

1980年婚姻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时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但是,总体说来制度创新与供给存在很大不足,立法空白仍较多,与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后的社会需要相比就显得滞后,有必要加以修改。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总则部分,强化一夫一妻和家庭成员的保护,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

二是结婚制度进一步完善,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三是家庭关系方面,主要是完善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和夫妻财产约定制,分别列举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种类和范围;

四是离婚制度方面,增设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列举性和例示性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享有探望权的内容、家务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五是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婚姻家庭编不仅延续了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以及2001年婚姻法修改所秉持的人文情怀和价值追求,而且于传承中应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而创新,在平衡各种利益冲突中维护公平正义,为建设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法治周末》:婚姻法的变迁对社会产生了哪些深远的影响?

李明舜: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变迁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不可替代的影响。这些影响主要体现在:

一是加强国家对婚姻家庭的保护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始终如一的主线,从“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强调,到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再到对婚姻安全的优先保护,都为我国婚姻家庭的稳定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二是不断加强对无过错方的补偿保护,如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从无到有再到适用范围的扩大等,都体现了对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秉持坚守;

三是加强特定群体的特殊保护,体现了对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等先进理念的全面贯彻。例如,民法典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确定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责编:肖莎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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