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创作中的合同与合作-太阳集团tcy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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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创作中的合同与合作

2020-06-05 09:00:00 来源:


蒋舸

近来,阅文合同风波吸引了大量关注。我们在评价合同文本时,有必要意识到网络创作领域的合作具有高度复杂性,无法完全被固化为合同。实际上,文本不过是对平台和作家彼此承诺的简化版,真实的合作关系远比合同本身复杂。当人们对合同提出质疑时,原因未必在于文本存在法律瑕疵,而可能在于对实际交易对价的公平性缺乏信心。作者与平台之间的合作是复杂的、具体的、位于事物底层起到决定作用的;而他们之间的合同相对而言是简单的、抽象的、位于事物表层反映基本框架的。人们在意的是底层合作的有效性,但显露出来往往是关心表层合同的合法性。改变合同文本是简单的、迅速的、立竿见影的,维持有效合作则是复杂的、长期的、需要耐心的。两者均需重视。

网络文学领域的合作,从双方的角度而言都涉及众多不确定的变量,因此试图在合同本文层面整齐划一地设定双方权利义务,是不切实际的想法。合作的复杂度,意味着我们无法苛求合同精确而全面地反映作者与平台对彼此的承诺。一方面,作者方的贡献难以事先确定。与传统的有体物生产相比,智力创作的不确定性更大、寻求精确利益分配方案的信息成本更高。有体物生产的产出对象往往是标准化、利于比较的种类物。不管是粮食还是玩具、是机器还是房屋,出资者和出力者通常都能就其价值做出良好预判,继而制定双赢的利益分配方案。智力创造则有所不同,产出对象总是非标准化、难以比较的成果。没有独创性的劳动成果不成其为作品,缺乏创造性的技术方案无法获得专利。每个能够获得独占权的智力成果从定义上看便是非种类物。作品的品质缺乏统一标准,它们的价值难以事先预见。阿罗曾经指出,信息是一种令人尴尬的交易对象,为了精确描述它而需要花费的成本常常会挫败交易本身。即使对于已经被创作出来的作品而言,在买卖中准确界定它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更何况当标的是尚未创作出来的作品时。尽管平台方多半很希望能对影响作品质量的各个因素——例如情节精彩程度和语言优美程度——进行更准确的描述与控制但这种愿望往往很难实现。能够落实在合同文本中的指标,常常只有篇幅字数等粗略但容易衡量的特征。

另一方面,平台给作者创造的价值也未必容易清晰地加以描述。当作者选择特定平台发表作品时,通常是受到该平台拥有的读者资源和推广渠道吸引,期待能够通过平台更有效地接触潜在读者,充分发掘作品潜力,最终将智力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大致说来,平台向作者提供的对价可以分为两个部分:推广宣传和支付报酬。平台的推广方案会对作品商业价值产生巨大影响,同样的作品依照不同的推广方案完全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力。所以平台推荐方案之于作者的重要性,正如作品质量之于平台的意义,两者都构成交易当事人判断合同是否公平的主要因素。此外,由于智力创作的过程难以监督、价值难以预判,平台为了降低风险,常常以分成而非固定金额作为向作者支付报酬的主要手段。在此情况下,作者会额外关心报酬计算方式。尤其是假如采用免费阅读加净利润分成的模式,作者将十分关心网站的销售总额、净利润总额以及归属于特定作品的净利润计算方式,个中道理正如小股东会关心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计算方案一样。作者也好,小股东也好,都是缺乏管理权的利益相关人。管理者制定的不同利润分配方案将给他们带来不同的利益状态,因此他们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关系情由可原。但是,正如平台关心的作品质量未必能在合同中得以精确描述一样,作者关心的平台服务内容也可能难以在合同中获得充分披露。披露服务内容的障碍有可能来自平台决策机制的复杂性,也可能来自平台保密的愿望。如果平台能够提出正当理由,说明协议难以精确描述平台价值的原因,公众应当对合同相关部分的沉默表示适当谅解。

网络文学创作领域中双方贡献的复杂性和异质性,使得绝对精确的定制化合同难以普及,也让整齐划一的制式合同不切实际。务实的做法是赋予平台对交易条件予以类型化整理的自由,允许平台草拟格式合同,将复杂多变的合作模式适当简化为有限的合同模板。如果平台之间存在有效竞争,平台与作者之间有望摸索出最佳的交易条件类型化程度。平台有可能会提供数个版本的格式合同作为缔约基础,并为特别有价值的作品提供非格式化的缔约可能性。在此情况下,格式合同的维持或者修改,应当属于作者与平台自由协商的范畴,而非法律强制干预的对象。阅文风波中的合同就属于格式合同。即便是修改前的版本,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文本包含的独占许可、授权期限、分成机制等条款存在法律效力方面的明显瑕疵,并不因其“格式合同”属性自动成为“霸王条款”。修改后的合同就争议较大的问题做出了回应,这会使合同文本在法律层面看来疑虑更少。

当然,合同并不完全等同于合作。即使合同层面风波平息,合作层面的长远发展仍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作家为社会创造了丰厚的精神财富,理应获得体面的回报。平台不可能与作家的合作过程中涸泽而渔,损害的不仅是作家对合理回报的预期,而且是社会对文化繁荣的期待,与平台自身的长期利益。公众希望网络平台与作家之间的协议体现公平正义,这种诉求不仅指向协议的文本形式,同时指向双方协议的实质内容;不仅关乎表层合同,而且涉及底层合作。为了回应诉求,平台与作者再次确定纸面共识固然重要;而将或许难以在协议中精确表述的对价在实际合作中兑现,对于平台而言同样不可忽视。当底层合作被证明是健康而可持续之时,围绕表层合同的疑惑自然会烟消云散。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编: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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