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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教育惩戒 纳入法治轨道

2021-01-28 08:36:0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管华

近日,教育部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现《规则》吸收了社会大众和专家的建议,规定更加科学,落实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关于“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立法,把立法过程变为宣传法律法规的过程”的要求。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贯彻落实《规则》,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要把握以下几方面:

吃透概念,避免混淆。依据《规则》,教育惩戒是“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的行为,不能与体罚混为一谈。据报道,20201124日,贵州省余庆县龙溪中学女生被多名教师殴打。事后,余庆县教育局“关于龙溪中学教师体罚学生调查处理情况通报”称,教师进行了“惩戒性体罚”。这是在观念上混淆了惩戒与体罚。教育惩戒可以采取的措施仅限于《规则》第8条、第9条、第10条所规定的方式,也只有采取上述方式所实施的教育惩戒行为,才是合法的。《规则》第12条规定实施惩戒过程中,不得采取的方式,第一项就是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规则》生效之前的这段时间,应广泛宣传,使广大学校管理者、教师和学生充分认识到,惩戒与体罚的区别及其各自的法律后果。

明确主体,分级实施。《规则》第9条、第10条明确规定,对于“学生违反校级校规,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由“学校”实施教育惩戒。在法理上,一般而言,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代表的是学校而非教师个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学校承担。《规则》从名称到具体条文都将实施教育惩戒最主要的主体限定为“学校”,既正确反映了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又要求学校承担起指导、监督教师履行职务的责任;既有利于避免教师和违纪学生直接发生冲突、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预防教师出于情绪或好恶任意惩戒学生、维护学生的权利。由于学前儿童和小学低年级学生年龄小、认知能力弱、身心不成熟,对违纪和惩戒之间的关系认识不完全,容易留下创伤,《规则》不对幼儿园适用,其第10条规定的严重惩戒也不对小学低年级学生适用。

严格程序,保障人权。学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遵循法治原则。法治不仅是规则之治,更是程序之治;只有事实清楚、程序正当的惩戒才是合法的惩戒,才能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取得家长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实现家校共育。对严重惩戒的实施,《规则》构建了事先告知家长、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和听证三大程序保障制度。通过告知家长、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举行听证,既能够保证教育惩戒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有利于学校对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尤其是举行听证会,对学生能发挥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作用,也有利于教师正确把握惩戒的内涵、实施的主体权限和应遵循的程序,是很好的法治教育形式。《规则》第17条、第18条规定了学生或家长对惩戒不服提起申诉、申请复核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程序,在程序上形成了维护学生权益的闭环。

落实规则,贯彻精神。社会高度关注学生伤害事故,长期以来,部分教师存在“不敢管”“不会管”的现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也有“花钱买平安”的心态。20198月,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要求杜绝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规则》的制定为教育惩戒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区分了惩戒与体罚、惩戒与处分,为立德树人和师德师风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要贯彻实施好《规则》,必须始终牢牢把握“教育惩戒”的第一性是“教育”而不是“惩戒”。这一根本精神体现于《规则》第1条的立法目的,第3条、第4条的立法原则,第13条“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和心理辅导,第14条对“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学生提前解除惩戒等。只有真正理解惩戒是教育的一部分、惩戒是为教育服务的这一根本精神,无论是学校和教师制定校纪班规细化《规则》,还是依据《规则》实施惩戒才有了最根本的遵循。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

责编:王硕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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