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诚信旅游环境 不能仅靠旅游诚信指导价
2020-09-03 10:21:0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张云耀
8月8日,云南省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丽江市旅游协会发布了《丽江市旅游诚信指导价》,其中包括了日均最低消费参考价和主要旅游产品地接诚信指导价等,由于正值疫情常态化后文旅业复苏的重要时刻,所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丽江此次发布的旅游诚信指导价并非第一次,国内也不止丽江一地有此做法,其起点和初衷是很好的。长期以来“低价团”、“零负团费”这一类型的旅游团成为社会的诟病,2013年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就明令禁止“零负团费”,同年12月16日,原国家旅游局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地坚定不移地取消“零负团费”等违法经营行为,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此后,北京、四川、重庆、海南、桂林等地均陆续公布了旅游最低参考价,用以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零负团费”问题。
由于旅游产品的特殊性,其服务涉及领域广,包括了吃住行游购娱等诸多方面,因此,定价需要通盘考虑,通过降低某一个环节的价格来吸引消费者最终通过整体旅游产品均衡获利也是常见的市场行为。加之,旅游产品较强的季节性和服务产品的不可储藏性特点,在一个较长的周期内也会因购买时间和购买机会的不同,出现不同的旅游产品定价。政府和机关组织公布旅游最低参考价格是一个有益的尝试,有利于建立一个诚信的旅游消费环境。
旅游产品价格调节要充分注意“市场看不见的手”和“政府看得见的手”之间的调节作用。价格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五种商品和服务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总体而言,这五种商品和服务均系国民经济发展和人生活关系重要、资源稀缺、自然垄断的极少数商品、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
因此,政府就一般性旅游产品制定指导价恐有越权之嫌,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诚信指导价的适用范围和价格水平予以说明,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诚信指导价格针对的群体,究竟是旅游消费者还是旅游服务提供商。
而此次,丽江公布的旅游诚信指导价中有些是属于市场主体有决定权的商品和服务,这一类产品具有极强的市场调节幅度。此外,还有像古城维护费和部分国有景点门票价格又属于政府定价,这一类产品几乎没有什么浮动区间。这种情况下,极易让旅游消费者误以为指导价就是市场价格,而限制了市场主体的定价自由定价空间,特别是酒店等服务产品由于具有很强的个性化服务而增值,最终的价格远远超过诚信指导价,这便有可能让消费者产生误解觉得价格虚高,不够诚信的印象。
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不能因指导价出台而缺失,此次丽江出台的旅游诚信指导价更多起到了对旅游消费者消费的提醒作用,提醒旅游消费者若选择低于成本价的旅游线路和产品,消费有风险,这是营造诚信旅游氛围的重要措施,但切勿因为公布了诚信指导价格后,就对选择低于成本价的旅游线路和产品的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出现真空状态。
因为旅游产品定价的复杂性,更应该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从源头上管制强制购物问题,不应该以低于或者高于诚信指导价为标准,而应该以是否有强制购物为标准进行行业监管,即使是参加了低于诚信指导价的团队,一旦出现强制购物就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价格只是表象,更重要的是经营行为,政府规范的应该是经营行为而不是自由定价权,更不能因为公布了诚信指导价格就放任低于诚信指导价的旅游活动中的强制购物问题。
(作者系北京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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