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如何处理?——三部门《通知》解读-太阳集团tcy8722

 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如何处理?——三部门《通知》解读-太阳集团tcy8722
太阳集团tcy8722  > 文化旅游

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如何处理?——三部门《通知》解读

2020-08-06 08:36:0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三部门发《通知》,要求依法妥善化解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  资料图

 

李喜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20182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处理,要求依法妥善化解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健全多元化解和联动机制。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优化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对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解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

根据既有立法,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产生纠纷后,可以通过双方友好协商、由相关组织进行调解、向行政部门投诉、根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法解决纠纷。

在此基础上,《通知》要求文化和旅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多元调解职责,争取让绝大多数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以非诉讼方式解决,促进合同快速解决。

首先,强化多元主体调解职责。一般情况下,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产生纠纷后,调解只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但《通知》强调充分发挥文化和旅游部门、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职能,及时组织调解;强调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律师积极参与旅游合同纠纷调解,充分发挥律师调解专业优势;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调解平台调解。

这些要求无疑强化了对文化和旅游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司法行政部门职责和法院的职责要求,有利于促进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其次,倡导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通知》要求,在解决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时,注意采用妥善的方法,平衡各方利益,兼顾旅游者权益保护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争取让绝大多数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在尊重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各自诉求的前提下,力争做到让纠纷双方满意,并避免因为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产生更大的纠纷或矛盾,力争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最后,促进合同纠纷快速解决。《通知》要求文化和旅游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法院之间畅通沟通对接渠道,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充分发挥“旅游巡回法庭”在基层一线的作用,及时调处旅游合同纠纷;要求法院开展线上调解、线上审判活动,充分发挥小额速裁程序优势,通过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实现涉疫情旅游合同案件的快立、快审、快结。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选择建议

《通知》进一步明确,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涉疫情旅游合同不能履行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选择变更合同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依法变更旅游合同。为了促进旅游企业发展,《通知》要求尽量积极引导变更旅游合同,慎重解除旅游合同。变更合同的方式包括延期履行合同、替换为其他旅游产品,或者将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等合同变更和转让行为,助力旅游企业复工复产。

第二,依法解除旅游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并部分或者全部免责。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确实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但具体到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否会因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是否已无法实现合同签订的目的而解除时,还应该结合旅游时间、旅游地点和旅游者等因素具体分析。

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是因为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原因导致履行合同障碍,并已在合同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间内通知合同相对人。当然,旅游合同对解除条件另有约定的遵循合同约定。

需要广大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注意的是,解除旅游合同不是自动解除的,需要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并到达对方。

费用承担及其他问题的认定

如果合同变更,则涉及到合同变更后费用增减问题。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均同意延期履行合同、替换为其他旅游产品,或者将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等合同变更和转让行为变更旅游合同的,除双方对旅游费用分担协商一致的以外,因合同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旅游者。

如果合同解除,则涉及到费用退还、滞留和安置费用承担、减损和通知义务问题。首先,旅游经营者依法依约退还费用。合同解除后,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费用时,旅游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支出且收款方不予退还的费用不予返还。需要明确的是旅游经营者不退还费用需要具备两个条件:首先是有证据证明已经支出一定的费用。其次是这些费用的收款方不予退还。只有符合这两个要素,在向旅游者退还费用时,旅游经营者才可以扣除这些已经支出的费用。

比如:旅行社能够证明履行辅助人国际航空公司已经实际收取了涉案旅游合同的往返包机费用且明确约定不予退还,则旅行社在退还旅游者费用时可以将往返包机费用扣除。比如:旅游者为了履行旅游合同,已经乘坐了高铁,而高铁车票是由旅游经营者支付的,则旅游经营者就车票支出部分不再退给旅游者。

其次,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公平负担滞留和安置费用。因疫情影响旅游者人身安全,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合理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

再次,妥善认定减损和通知义务。旅游经营者、履行辅助人与旅游者均应当采取措施减轻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为防止扩大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依公平原则予以分担。如果这种合理费用只涉及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一般情况下各承担50%费用。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应将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对方的损失。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者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减损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旅游经营者明知某地因疫情不允许旅游者进入,但未告知旅游者,仍然组织旅游者去往该地,为此产生的疫情防控等方面的额外费用,应由旅游经营者承担。

(作者系重庆工商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

责编:王硕

——法治周末
太阳集团tcy8722的版权所有 太阳集团tcy8722 copyrights © 2014-2023 www.legalweekly.cn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治周末》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