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浩:法学须为本土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太阳集团tcy8722的解决方案
2024-11-07 12:00:32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真正的法学研究,是要以对人性的深刻洞察和对生活的真切理解为基础的,由此才能在解释力上做到王国维所说的“不隔”
《法治周末》记者 郑超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车浩,是讲台上妙趣横生的老师,是法律图书领域的刑法“神考题”命题人,也是广大法律人、网友口中的“车神”。
在这位专门研究中外刑法学的学者看来,法学学者要从司法实践中汲取素材和营养,完善自己的理论研究,同时也应当把自己所学积极反哺于司法实践。
近日,围绕法学学者对热点案件的看法,法学理论观点如何对司法实践产生影响等话题,《法治周末》记者与车浩进行了一次对话。
法学研究要指向具体实践
《法治周末》:您提到,在哲学社会科学诸门类中,法学是一门比较特殊的学问,它与生活和实践的关系之紧密,超出外行人的想象。如何理解这种说法?
车浩:首先,法学院的教育带有较为明显的职业教育色彩,学生毕业后的去向都是有特定资质要求的门槛性行业,如律师、检察官、法官等,这一点较为接近于医学院的教育,而和现代大学里其他文科教育很不一样。
其次,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取向,反过来也必然会影响法学研究本身的特点,即带有鲜明的实践性。
法学研究不是或者至少主要不是研究纸面上的理想国,而是必须为任何法治理想的实践后果负责。律师要为他人辩冤白谤,检察官要查明真相,追诉犯罪人,法官要最终断人生死,作出公平正义的判决。这里的“人”,都不是纸面上抽象的人类,而是在具体个案中鲜活的生命。职业法律人身上担负着如此现实沉重的责任,而他们履职的依凭,除了工作经验和个人禀赋,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以法学研究成果为基础并转化而来的法学教育,包括读书期间和工作之后所受的广义上的法学教育。
因此,法学研究当然要思考根本性、体系性的知识问题,才能成为一门自足的学科,但是又不能满足于纯粹理论层面的思辨乐趣和智识探索,也不能忽视或悬置理论的实践意义。这种理论研究与实践后果之间的直达性和责任性要求,是法学研究与其他文科研究的显著区别。
最后,法学作为一门实践的学问,其实践对象是具体的人,实践内容是预防和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形成和平自由的生活秩序。这就要求,无论是实务工作者,还是为实务工作提供指引方案的理论工作者,对生活和人性的了解不能“隔着一层”,不能雾里看花地去假想生活,美化人性。
真正的法学研究,是要以对人性的深刻洞察和对生活的真切理解为基础的,由此才能在解释力上做到王国维所说的“不隔”。当这种研究指向具体实践时,才能让普通司法人员感到“接地气”。相反,脱离实际生活、渴望或命令生活服从理论逻辑的研究,并不是真正的法学研究,而是以法学为名,有意或无意地滑入到其他学科的研究范式中去了。与之相应的,在实践领域,一些制度改革的失败,究其根本,也是对人性和生活的想象过于理想主义之故。
未来的法学教育应加大实务教学比重
《法治周末》:在您看来,目前法学教育仍面临哪些挑战,存在哪些痛点?
车浩:当前,很多法学院的课程体系结构陈旧,以灌输式教育为主,能力训练型课程严重不足。从用人单位反馈的信息来看,很多法学院毕业生都存在基本功不扎实、喜欢空谈理论的问题。这和传统法学教育强调体系性知识或前沿性理论的讲授,忽视针对学生职业能力的训练和培养密切相关。由授课教师单向输出的知识,由于缺乏配套的课程训练,无法转化为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在课堂上,学生能了解到很多概念、定义和学说,但是没有能力去把握其实际功用。要改善此局面,应大力推行能力训练型案例教学。因此,在知识讲授型大课之外,设置以案例研习为中心的训练型课程。
此外,未来的法学教育要加大实务教学的比重。实际上,法学生毕业后从事学术工作的比例仅占极小一部分,其主要去向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司法务等实务工作岗位。但是,与这种学科定位和实际需求不符的是,当前很多法学院的教学体系中缺乏真正有效的实务课程配置。因此,应增设具有课程体系性的实务教学,纠正理论脱离实践的弊病,避免法学教育在学者型教师的主导下,过分沉入理论探索而出现方向性的偏航。
给“职业法律人”普法
《法治周末》:您曾针对很多热点个案写过不少时评文章,当时收到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法律人群体的哪些反馈?
车浩:来自这一群体的主要反馈是对他们的办案思路有启发、有帮助,还有一些是理念和情感上的共鸣。
比如,在《最高法院改判张文中案:遗憾与贡献》这篇文章里,我讨论了诈骗罪认定的一些新的角度,如“无意识的自我损害”“社会目的落空”等,后来很多律师和我提到,这成为他们辩护类似案件时经常使用的切入角度,并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同。又如《贾敬龙该不该杀?要不要杀?》一文里面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多位法官和我提到,在判决书说理时模仿了里面的分析层次,甚至成为裁判模版。《收买被拐妇女罪的刑罚需要提高吗?》(以上三篇文章均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公众号)这篇文章发表之后,引发了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和记者的共鸣,发给我邮件或短信,提到了他们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困境以及在新闻调查中掌握的数据。
比如,针对昆山反杀案,我写过《正当防卫不是拳击比赛而是抗击侵略》,所谓“抗击侵略”就是“正对不正”,很多检察官和我交流,说这个比喻以及文章里提到的判定标准,对于他们树立“法毋需向不法让步”的司法理念启发很大。针对快播案,我先后写了两篇文章,里面提到了“中立帮助行为”以及对帮信罪适用的展望,后来有关部门向我反馈说,对他们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很有帮助。
这样的例子很多,可以说,收入到新书《正义的决疑》中的所有文章,在它们发表面世的时候,几乎都得到了来自司法实践一线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群体的关注,并同步给我很多积极肯定的反馈,这对我也是很大的鼓舞,觉得坚持这一类的文章的写作还是有意义的。
《法治周末》:您谈到,最希望给“职业法律人”普法。您的读者群中,很大一部分受众就是职业法律人。通过公众号等社交媒体的网友留言,以及各种学术活动中他们对您的直接反馈中,可以看出这一群体近年来的哪些变化?
车浩:最大的变化,就是这一代的职业法律人,在知识结构、法治理想、专业化程度方面,已经整体上地超越了前几代人。
这首先是归功于改革开放以来,来之不易的和平发展的大环境,使得由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在整体上取得了进步。
其次,随着经济发展文化启蒙,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有整体性的跃升。
最后,法学研究蓬勃发展,相应地滋养着法学教育水平必然水涨船高。得益于上面诸多因素,这一代的职业法律人相较以往,在整体形象上虽然还达不到我们观念中理想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但是一直在努力靠近。尽管受制于各种环境因素的影响,仍然表现出对于提升自身职业能力的热忱,不断更新理论知识和提高专业素养的学习热情,以及面对各种困难障碍仍然坚守法治初心的热望。
这些,是我从和他们的各种形式的交往中真切感受到的,所以,只要法治火种在,明暗变化其实是常态。
走入司法前线,发挥理论对实践的影响
《法治周末》:您曾提到,从事学术理论研究的学者都希望用理论指导实践,而理论如何落地,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在您看来,如何让最新的法学理论观点对司法实践产生影响?
车浩:刑法理论面对的,固然有所有时代共同面临的深刻的哲学和伦理问题,但与时俱变的实定法底色,决定了它更需要面对当下时代最紧迫的社会问题。在这个意义上,部门法理论有着独特的任务,它不能“躲进小楼成一统”,成为仅供同道中人哲思之乐的逻辑游戏,更不是移植国外理论亦步亦趋的“留声机”,而是必须为本国的司法实践提供具体问题的理论方案。由此才可能有助于实现刑事法治。
作为一个部门法学者,我总是觉得,除了有促进本学科知识体系完善发展的学术责任之外,也有作为法律人共同体一员的社会责任。如何沟通理论与实践,让理论切实影响实践,履行学术责任和社会责任,就我个人的体会而言,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努力。
一方面,是在正式的论文写作之外,甚至会占用比较多的发表期刊论文的时间和精力,去用于从事这种“将专业观点通俗化表达”并在公号上传播的写作工作。
于我来说,这种写作不是“普法”,因为普法通常指的是普及法律常识或者学界通说,而我在文章中表达的观点以及论证,具有个人理论探索和创新的性质,只是在文风上,没有采用期刊论文的规范化表达,而是运用了司法人员可能更加喜闻乐见的通俗化表达。这是希望让原本端坐于期刊一角、仅供学界少数同行研究的高头讲章,走下期刊,走出学界,更广泛进入到司法前线,为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提供新的太阳集团tcy8722的解决方案,更直接地发挥理论对实践的影响。
《正义的决疑》这本书就是在这方面努力的一个小的阶段性成果。另一方面,个人写作的力量终究有限,要让更多的学者加入沟通理论与实践的事业中来。
《法治周末》:为让更多的学者参与到沟通理论与实践的事业中,您做了哪些相关工作?
车浩:这些年在做一些公益性的学术组织工作。
每年暑期,我会组织由多所高校老师共同参与的《刑法案例研习》课程,通过线上讨论和直播的方式,面向全国高校法学院学生公益授课,让更多的法律人在进入职业之前,就能够学习到最前沿的刑法知识,受到最新的鉴定式思维和方法论的训练。
又如,我们每年会组织两届“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目前已经是第六届了。论坛以青年刑法学者为主角,致力于让有更多机会接触到各国先进刑法理论与判例经验的青年学者,有更大的舞台去表现,让实务界更多地听到理论的声音,同时也促使青年学者反思自己研究的局限性,认真对待本国实践,实现知识体系的自主性和本土性。
再如,我们每隔两年会组织一次“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在线讲座”,目前已经是第三季了。这个在线讲座通过在线直播的方式,把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推出来,让其广泛传播,每一季的线上观看人数都达到数万人,其中有大量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甚至有的基层司法机关组织集体学习。这些工作,都是在一点一滴地打破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隔膜,促进理论与实践的贯通。
责编: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