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和谐共生为目标的人工智能治理-太阳集团tcy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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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和谐共生为目标的人工智能治理

2024-10-10 12:05:5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林予昕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法律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其滞后性,满足人工智能的治理需求。从联合国高级别人工智能咨询机构发布的《治理人工智能,助力造福人类》报告中,我们看到仍有众多事项需要达成共识,包括技术上的共识、治理上的共识、法律上的共识等。对此,笔者认为,达成共识的基础,乃是一种和谐共生的想法。

和谐共生是这样的一种想法:它将全人类视为一个整体,把人们指向一个和平共处的环境。来自不同国别、阶层的人们都可以在这个环境中得到一个恰当的位置,都可以发挥其作用。一个和谐共生的环境应该是灵活的,并非特定国家、个体固定在一个位置上不动,而是根据现阶段的需要,根据特定事项的需求而不断变化的。在这样的环境下,国与国之间、人与人之间可以共享发展成果,各方都可以在其中获得幸福。

在和谐共生的环境下,一项新技术可以在为善的方向发展,可以造福全人类。一项新技术不会受到不恰当的阻挠。而率先掌握了这项技术的国家是乐于分享这项技术的。知识产权的概念不应该无限度的被强调。因为知识的探索乃人类的基本需求,并且还有随之而来的地位、荣誉,而不仅仅给人带来金钱和利益。知识产权应与科技发展平衡,应与社会责任平衡。

在和谐共生的环境下,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有较少的矛盾和摩擦,竞争在一个适度的环境下进行。一项新技术不应发展成为新型武器,不应加剧贫富差距,不应成为少数人的优势,不应成为剥削或专制统治的工具。

和谐共生的环境需要一种公共的善、自然的善,它是人类原始的情感。我们必须警惕一些可能的风险。其中一项是虚拟的危险、资本的诱惑。公司应以何种角色、在何种程度上参与需要被重新考虑。公司作为一个虚拟的法律主体,从其产生至今给人类世界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的生活方式、伦理观念无一不被颠覆。我们必须意识到,有时候所谓先进的制度、科技,亦有可能给人类生活带来巨大的灾难,人类在享受其益处的同时,也反受其累。

人工智能的发展与科技公司具有非常密切的关联。当我们回顾公司这一虚拟的法律主体,会发现这个制度本身具有缺陷。公司作为一个虚拟的主体,是没有感情的,只有利益最大化。

那么,人类如何驾驭公司,不反受其害?这或许是人工智能令人惊奇的出现和生长带给我们的命题。

人工智能作为一项科学技术,被提上了联合国的议程,正是由于其不可预测、尚未被清楚认知、难以估量的风险。联合国是全人类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后的惨痛教训后,为了全人类和平、发展、幸福而成立。它的成立汇集了全人类的共识,汇集了每一个人对生的渴望,对幸福的追求。高级别人工智能咨询机构正是为了“利用人工智能造福人类并应对人工智能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

在汇集学科专家、学者、企业代表作为一个智库时,一些更加质朴的人也需要参与其中。在一首交响乐中,如果有的乐器是失声的,那这个乐章不是优美的。在一项磋商中,如果只有少数人的声音,又如何达成普遍的善呢?联合国的意义乃是交响乐的指挥棒,你一言我一语,各国同奏“欢乐颂”才是理想的状态。

ai应该朝着怎样的方向发展,这个事项本身一点都不复杂。一项技术是不是有利于全人类,本来是非常容易判断的。只是当它的发展夹杂着资本的裹挟、地位的诱惑、欲望的膨胀时,事情就变得复杂起来了。此时,从人类生存的本能切入,坚持“以人为本”的思路,或许正确的答案就呼之欲出了。

(作者系澳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编:尹丽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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