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交图像表达与法律
2024-09-12 12:03:1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 图像时代的法律(76)
越来越多质量不高的图像充斥网络,拉低了网络图像的整体的审美
“新添了个垃圾箱?”
文/图 吴志攀
如今,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继工作、家庭和消费三大主要社交领域之后的第四社交领域,且大有将前三个领域的社交“一网打尽”之势。其中,图像表达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三大社交群中的图像
先看网上的工作群中。工作群往往比较严肃,有着目标比较明确的有效社交。如果谁在群里发不相干的商业小广告,马上就会被群主制止,群里的其他成员也很可能不会搭话。但是如果谁发了一张与工作不相干的有意思的图片或表情包,就不一定会被制止,其他人还可能会点赞。虽然该图片或表情包与工作无关,但可以调节气氛,还可以被理解为图片发送者支持刚才讨论的内容,或建议大家休息片刻。
这张图片或表情包到底是什么意思?谁也说不清楚,也许本来就不需要说清楚。“含糊表达”或“糊弄一下”早已成为网络社交的一种共识。而图像或表情包就是这种意思表示的方式。
再看家庭群。家庭群里经常出现旅行美景、孩子照片和宠物照片等。孩子和宠物是家长和老人们永远的话题,而旅游则是越来越多家庭的选择。旅行美景也记录着他们的足迹。
最后是消费群。这类群主要体现了人们与陌生人的关系。有意思的是,在网络上沟通时,人们看不见彼此的相貌,只能听见对方的声音,也不一定需要对方输入文字。不过,在消费群中,商品的照片必不可少,以供群成员下单时作为参考。至于消费者收到的“货”是否与照片上的一样,那是另一个问题,通常涉及民事纠纷。
从刷“存在感”到“自我意志的展现”
除了上述三类社交群之外,第四类是纯粹网络社交群。群成员不谈工作,也不是家人,更不在群里“带货”。入群的目的不为别的,只是为了与人沟通。
在纯粹的社交群中,图像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角色。例如,网络社交群里,群主会在每天早晨发一张“朝霞”的风景照,以此向群友们问候“早安”。这些图像多数是从网上免费搜集到的,少数是群主自己创作的。前者的太阳集团tcy8722的版权归网络平台所有,但免费开放给网民下载使用。
看到群主发早安问候了,有人会同样用图像回复,例如,发另一张早晨的风景照,又如,发一张可爱的动物问“早上好”的动图。还有的人,可能会选择发一幅自己的创作。
我认识一位朋友,他退休后学画水彩。每天早上,他都在群里发一幅自己刚画好的水彩风景小画,连续几年不断,我也因此可以看到他水彩画的“日展”。
过去说,每天在网上发照片,是为了刷“存在感”。现在,这种说法好像已经过时了,人们更觉得这是“自我意志的展现”。自我意志本来属于心理活动,外人观察不到。在网络时代,自我意志的表达可以说是随意的,是随时随地的,当然,也可以是深思熟虑后再进行的。至于表达的内容,可以是一张风景画,也可以是一盘菜的照片。
例如,初到陕西的人,看见当地的特色面条biang biang面,往往会惊讶于面条名字之复杂难写(难写到无法用电脑输入)。为了记忆这个字的写法,当地流传着一首歌谣:“一点飞上天,黄河两道弯,八字大张口,言字往里走。左一扭,右一扭,左一长,右一长,当中夹个马大王。心字底,月字旁,留个勾挂麻糖,坐个车车逛咸阳。”这样一来,已经不只是介绍美食了,完全是一幅当地人心中美好生活的画作。外地人到陕西品尝这种有故事的面条,往往会拍张照片,发到朋友圈与好友分享。这张照片不仅表示这位食客要吃饭了,更主要的是引起群友的共情,与其分享生活体验和精神享受。
海量图像的负面效应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网络图像也是如此。对此,一方面,是“社牛”涌动;另一方面,是“社恐”逃避。网络海量的图像信息令人应接不暇,许多“社恐”选择放弃浏览。这可以视为自我保护的一种方式。另外,“朋友圈三天可见”“数字斋戒”“闭关中”“已读不回” “不看他的朋友圈”等,也是人们在图像时代选择的社交策略。
海量图像也有负面效应。例如,越来越多质量不高的图像充斥网络,拉低了网络图像的整体的审美。这就好像在网络文字信息中,假消息越来越多,网民们为了辨别信息真伪而越来越感到疲乏,便很可能对所有网络信息都会产生倦怠感。网络图像中同样存在“劣币驱除良币”的情况:在网络文字领域,不少网民重新回到微博等平台,还有一些网民则回到阅读杂志和图书了。因为相比之下,杂志和图书的质量比网络更稳定。网络图像质量如果无法得到保证,那将失去许多对信息真实度要求较高网民的关注。虽然他们占比不大,但是他们的话语权却很大。他们在哪里发声,听众就会被吸引到哪里。
现实案例敲响警钟
在一些情况下,网络图像涉及肖像权保护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有不少案例敲响了警钟:
其一,某人在微信群内发布了一段普通厂房发生火灾的视频。为了博人眼球,他虚构事实,将视频说成是当地某食品总公司爆炸事故,并在多个视频平台发布。该行为涉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后来,此人感到事情严重,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其二,某市连续出现有人发布虚假视频的情况,如从网上下载连环车祸的照片,还有从网上下载“老人抢小孩”的视频,以及从网上下载“男孩跳河”视频等,并把这些事情都说成是发生在该市。这种造谣视频不仅给网民造成该市问题多发的印象,还涉嫌扰乱当地社会秩序,给当地居民造成精神不安。后来,该市公安机关迅速破案,对发假视频造谣者采取行政拘留。
其三,某人乘坐他人车辆途经某市高新区一段道路时,遇到民警开展酒驾整治查处行动。该人遂在车内用手机拍摄路边执法交警画面,并多次辱骂,后将其拍摄视频发布至其微信朋友圈。该视频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其四,某人收集多家新闻媒体账号和直播时间表,煽动他人在新闻媒体账号直播期间恶意刷屏;或在重要新闻发布会直播期间恶意刷屏,并将评论截图或录屏,再利用短视频散布,煽动他人效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当地公安机关迅速破案,对涉案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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